问:我们是一家业主单位,最近有个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也依次放弃中标。请问:这三名投标人的保证金是否都可以不予退还?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该条例第七十四条同时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结合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招标人可以不退还这三名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都想放弃中标,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少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或是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标的嫌疑,须引起招标人的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和防范。

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招标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单位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招标单位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招标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中标后弃标的是不会退还保证金的,相反,如果是因为不正当的竞争关系或用围标串标手段而出现的弃标,还会追究其赔偿责任。
 
投标保证金不仅是保证投标顺利进行的措施,也是检验投标人投标单位实力和信誉的一种方法。一旦出现弃标,就说明该投标人投标单位信誉有一定的问题,应当没收保证金。
 
tocheck针对标书进行算法优化,并提供文本纠错功能,不放过蛛丝马迹,为用户发现疑似抄袭剽窃串标围标等情况,帮助企业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