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废标”和“无效投标”有什么区别?

答:“废标”是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法定情形,整个招标活动予以终止或中标结果被废除的行为。“无效投标”是指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或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认定为不合格,而将其投标界定为投标无效。

有的供应商动不动就说“我被废标了”,这里的意思明显是“投标无效”,而不是“废标”。另外,很多从业者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活动中也经常误用“废标”一词。非招标采购活动正确的表达应为“采购终止”“谈判终止”“询价终止”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设备采购没有要求进口设备,进口设备来投标如何认定?

答:应认定为无效投标。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采购文件中未特别注明可采购“进口产品”的,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响应,必须采购国产产品。

法律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

3.无法提供社会保障记录,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投标人是院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该单位按照退休金和公费医疗执行。该单位提供了本单位盖章证明,扣款和报销记录。合规吗?

答: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投标供应商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是这样表述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规定,其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将招标文件相关资格条件修改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已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