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招标投标法》第20、34、46、47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1、22、26、35、44、54、57、60、61条。

其中上述第14条合同签订期限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第19条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依据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40条;第21条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依据为《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6、9条。

(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20日。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和答复时间期限: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5)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时间期限: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

(7)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8)开标异议提出期限:当场。

(9)开标异议答复期限:当场。

(10)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11)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1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期限:公示期内。

(13)评标结果异议答复期限: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14)合同签订期限:在投标有效期内及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1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6)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

(17)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投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

(18)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限: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处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9)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时间: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时。

(20)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2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外公告期限: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