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政府严查招投标中的“串标”,各种通知政策齐出,其实不光是投标文件有串标现象,在招标文件中其实也有下面来认识一下吧~

一、指定特定品牌和厂家

这个就不必说了吧,这种手法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大约一半的政府和国企公开采购、招标,即使对那些市场竞争充分,多个竞争品牌的产品和服务均能满足的情况下,也会明目张胆地指定采购特定品牌、特定厂家的产品。

二、设定特殊的资质门槛

几乎所有的政府和国企所谓公开采购、招标,都会设置各种各样的资质门槛,但是也会有一些甲方会设置奇奇怪怪的门槛,目的就是把不想合作的企业排除在外。常见手法有四种:1、地域限制;2、要求取得某些特殊的资质;3、提出近乎变态的过往销售业绩要求;4、要求在某个指定的网络平台注册为合格供应商等等。

三、设定奇特的技术门槛

与前两种粗糙的欺诈行为相比,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设定一个独特的技术门槛,并将指定利益相关者以外的其他竞争者排除在外,是一种更加微妙和微妙的欺诈行为。具体方法如下:1。指定产品规格和尺寸;2.设置外来花卉的技术参数;3.对无法实现的设备安装调试提出要求。

四、设计评标办法和报价的陷阱

随着近年来反腐力度的加强,诈骗罪的技术含量也越来越高。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是:巧妙设计只有数学人才和报价专家才能看到的评标方法和报价陷阱,无意识地赢得特定利益相关者对采购项目的投标,等等。换句话说,报价就是装饰,一切都是通过关系来处理的。

招标文件虽然仅是招投标交易中的一个环节,但却决定了整个招投标活动开展的规则、程序,也是招标人在选择供应商时规避潜在风险,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更不必说其尽可能真实地反映着招标人心目中理想中标人的画像。那么,招标文件中的哪些内容应当特别注意呢?

咱就先重点谈谈与我们最相关的招标程序的设置

招标程序的设置反映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通知部分。有些招标人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外的内容不太重视,认为都是通用术语,可以直接从其他文件模板中复制。事实上,投标人须知不仅是整个招标活动发展形式的重要依据,也是规避交易风险、保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凭证。实际上,当投标活动出现异常情况时,投标人须知是招标人解决问题的重要依据。

在投标人须知中,这些地方通常很容易“踩到坑”:

(1)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查询期/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时间要素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存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拒绝投标的情况(如规定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无效);

(3) 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形式限制为现金支付,或支付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2%;

(4) 启动中标人履约能力审查的条件超过法律允许的条件;

(5)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服务费的支付应与收到中标通知书挂钩;

(6) 规定采购方可通过供应商检查改变评标结果,或在授标前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7) 对需要监理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项目,规定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可以直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8) 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