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法规中的“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达不清或对比较复杂事项进行的补充说明和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遗漏、差错、表述不清等问题认为必须进行的修订。对招标文件中澄清与修改,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招标人有权进行澄清与修改

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解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还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或修改,招标人都将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修改,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或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投标和开标地点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3.澄清修改的内容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招标人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