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量标书文本数据

在数据时代下,各类信息、数据以不同的形式爆炸式地呈现,如果无法实现对海量数据信息的高效分析和处理,就难以挖掘其中有用的线索,严重制约效率。现如今大多数电子招标投标项目的标书在百页甚至千页以上,且报价表格中可能有多个明细报价表,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到几十甚至上百家,则投标文件的评审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人力。比如2019年重庆市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运行首例投标清单高于1万项的项目,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清单高达1.5万项,商务标报表也有5000余张。每个投标单位在不同明细项下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高度近似现象是判定标书是否涉嫌造假、投标单位是否涉嫌串通报价的关键要素,然而面对如此巨大的数据比对作业,单纯依靠人力进行比对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可想而知标书数据量大对于工作人员防范围标、串标行为存在挑战。

2.投标人规避手段职业化,刻意逃避监管

为了提高招标方式的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在这一背景下,投标单位需要提前将编制好的电子标书和电子保函等资料加密后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待统一组织开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后台会自动识别投标企业的IP地址和MAC地址,如果发现同一招标项目中,两家不同的投标公司使用相同的IP地址或者MAC地址进行上传,就会在后台作出预警, 行政监管部门便能及时获知串通投标行为的发生,以便进行及时的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些职业串标人在长期的违法串标活动中,获悉了监管系统这一预警模式,形成了极强的反侦查意识,采用频繁更换上传设备和使用不同手机开热点等方式,刻意规避动态监控和违法打击。

3.监管以及认定难取证

虽然《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投标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串通投标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也指出投标人或相关单位的串标行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合法利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平时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往往是串标人之间通过达成协议进行利益分配,相关投标人得到好处后自然不会进行举报,再加上这种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招标人或监管人员一般很难找到直接的证据,对一些专业串标团伙进行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相关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情形的认定还不够健全,如有时会遇见实施条例中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之外的情况,这会影响项目实施中对于围标、串标行为的处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