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适用范围的答复

请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包括国有施工企业非甲供物资采购?国有施工企业承接的符合第二条至第四条的工程项目,由施工企业实施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是否必须招标?

答复: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据此,国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是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而根据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那么,请问如果有一个工程施工项目总投资是300万元左右,资金来源全部是预算资金(或国家财政资金),那么其是按照第二条规定,超过200万元必须公开招标;还是按照第五条规定,施工合同未超过400万元,不属于必须公开的招标项目?

  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总投资300万元左右且资金来源全部是预算资金(或国家财政资金)的工程项目属于《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但其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符合《规定》第五条中规模标准,因此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