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条款中“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一)条例主要内容

1 总则(6条)

主要为进一步明确招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对中央和地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规定。

2 招标(26条)

主要对需审批前置的招标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可以不招标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招标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细化规定。

3 投标(11条)

主要对投标人的权利义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弄虚作假投标情形等做出细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之一 条例主要内容

4开标、评标和中标(16条)

主要对开标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环节、中标后签订合同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5 投诉与处理(3条)

主要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作出规定。

6法律责任(20条)

主要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有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及国家工作人员有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7 附则(3条)

主要对《实施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冲突时的解决办法与施行日期做出规定。

(二)条例出台背景

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

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

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