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公开和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得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中标结果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要客观公正履行职务,不得接受贿赂。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以善意、诚实态度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法利益。

二、招标前应当完成的工作

《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故办理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是提出招标项目前必须完成的两项工作。审批手续主要有:立项审批、投资规模审批、资金来源审批、安全性审批、环保审批等。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自有资金、贷款等,资金落实关系到项目履行状况和承包人切身利益,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即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保证充分的透明度,招标投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和中标结果等信息要公开,保证每个投标人能 够获得相同信息,公平参与投标竞争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即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各程序环节中一视同仁地给予潜在投标人或者 投标人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即要求招标人必须依法设定科学、合理和统一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并严 格据此接受和客观评审投标文件,真正择优确定中标人,不倾向、不歧视、不排斥,保证各投标人的合法平等权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中应当以守 法、诚实、守信、善意的意识和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 假,不得串标、围标和恶意竞争,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合法利益的同 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依法维护双方利益以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