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中,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应当如何处理?

在招投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首先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无效,对其个人的行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评标,直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

单一来源采购都必须经过评审才能成交吗?

由采购人决定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作为专业人员,与参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协商的,被抽取的“专家”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不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没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权,仅仅作为专业人员参加协商,不进行评审(如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价格评审等)。因此,被抽取的“专家”无权决定是否成交。

评标过程中,应当如何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投标人质疑,经代理机构答复后,可以就同一问题继续提出质疑吗?

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必须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首先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无效,对其个人的行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评标,直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

已经经过公示程序,供应商还可以提出质疑吗?

尽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在采购开始前进行了公示,相关供应商可以对该项目的公示提出异议,但对公示提出异议,并不能否定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于不需要公示,相关供应商有权依法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