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公路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但是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请问该项目可以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吗?如采用公开招标,是否意味着监督主体也从财政部门变为发改或住建等其他行政监督部门?

  解答:《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特定情形下才可采用的采购方式。即使没有达到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采购人也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方式。

  如果采购人选择公开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就是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就不再适用《政府采购法》了。财政部门也不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投标进行监督,而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分工,由发改、交通或住建等部门进行监督。但是,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的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很多时间节点,比如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资格预审时间、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等。如果对招投标流程不熟练,很容易将这些时间搞混,需要特别注意,因为一旦错过时间,很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 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时间截止之后,投标单位无法进行标书递交,招标单位也不能接收标书。

当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