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邀请招标项目,邀请了3家制造商。其中一家制造商在最后一天前来购买招标文件,但未按要求带齐相关材料。该投标人按要求补齐全部资料后,招标文件购买截止时间已过。请问在这种情形下,招标人还能不能向其出售招标文件?

  解答: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发售都应当严格执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购买时间或者购买手续要求,招标人不应向其出售招标文件。如果招标人以补遗书形式延长购买招标文件的期限,则招标人可以在该投标人补齐全部资料后向其出售招标文件。

 

  招投标项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对于我们时常接触招投标的参与人员来说要做好的就是平时多积累招投标案例经验和问题知识点,希望大家有收获。

 

1、对于邀请招标而言,招标文件发售期限长短(在5个工作日内)一般不会影响招标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招标人可以结合邀请供应商所在地域和招标文件发售的方式,适当缩短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时间。如果供应商全部是本地企业,或者采用网上下载的方式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甚至可以要求供应商在一两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领购手续。当然,如果被邀请的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领购招标文件,且招标人规定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少于5日或5个工作日,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而应当延长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如果招标文件发售期限超过5日或5个工作日,而被邀请的供应商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领购招标文件,招标人也不必拘泥于原定的期限规定,可以延长发售时间,以便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当然,此种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选择不再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邀请招标时,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是招标人给予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的长短无关乎供应商领购招标文件的权利。因此,关于邀请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发售期限,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本来就没有必要做出限制。
2、公开招标是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因邀请对象的不确定性和招标项目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公开招标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限尽可能长,甚至在投标截止之前都可以领购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