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代表检查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书密封,并且经常指出投标书密封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对其投标书不予开标或否决其投标。这种做法与法规的规定相去甚远,也背离了要求投标书密封的初衷。招投标法规定开标前应当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如果发现投标书密封损坏从而泄露了投标信息,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投标人没有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请公证机构对投标书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公证。

2. 招标人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书密封,对此有三点需要考虑。

第一,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的过程是投标人行使其权利的行为。没有投标人的委托或授权,其他人员是不能代为行使其权利的。

第二,在开标前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实际上是对招标人履行保管投标文件责任情况的检验,招标人实际上是被检查的责任人。让被检查的责任人去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完全是错误的。

第三,监督人员应当只带着眼睛观察招标投标活动,发现违法违规情形可以予以纠正或制止。而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环节,监督人员显然不宜参与。

 

3. 开标前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不予开标或否决其投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时,应当认真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果发现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接收。但是,一旦招标人接收了投标文件,投标人密封投标文件的责任就履行完毕。招标人应当妥善保管投标文件,避免投标文件密封在开标前被损坏导致投标信息泄露。开标前,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完整或被损坏,是招标人的责任。显然,以此为由对投标文件不予开标或否决其投标等对投标人进行惩罚是完全错误的。那么,开标前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完整或损坏应当如何处理呢?正确的做法是,记录投标文件密封被破坏的事实,必要时留下影像资料供后续调查使用,然后正常进行开标评标。同时,应当对投标文件密封被破坏的后果进行调查。如果没有造成其他后果,可以不做处理。如果由于投标文件密封不完整或被损坏造成投标信息泄露,并且影响被泄漏信息的投标人不能中标或影响了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并对投标人的其他直接损失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的密封规定应化繁为简,满足投标文件密封严实且被开启后不能复原的要求即可。同时开标前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是对招标人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的检验,招标人应当认真对待,接受投标人的检验。与此相反,投标人完全应当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时,切实行使其监督招标人工作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