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采购中依法设立、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法人或组织,既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组织。
依据:
(1)《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3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资格认定,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4.招标条件
招标条件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
依据《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35.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36.两阶段招标
两阶段招标是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在第一阶段提供技术建议书的投标人对第一阶段招标后形成的招标文件进行第二次响应,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招标形式。
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