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如果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或招标人签订合同。举例来说明: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为牵头人。若联合体中标,那么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家共同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不能以A公司一方名义与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有些人员认为由联合体代表或牵头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可以了。此种观点错误,明显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且不利于责任的承担。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知识宣传活动,本报记者对话兰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及本市今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对政府采购基础知识进行了解读。
问:两个以上的供应商是否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
答: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并且应当在采购公告中予以载明。
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采购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问:《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该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企业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官网点击“公共服务平台”菜单,进入“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查阅《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规定》,辨别企业自身规模类型。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问:政府采购项目,若某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有部分是小微制造商生产,有部分是中型制造商生产,这家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应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
答:只有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的产品时,才可以享受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若小微企业提供的货物中有部分大中型企业的产品,则不能享受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