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大量的工程和项目中存在的招标投标问题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存在标前标后不尽协调、措施不够到位、手段相对滞后等问题。
一是重程序轻实质,重标前监督轻标后监督。有的监管部门往往注重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对招标文件、招投标环节的监管相对严格,而对中标后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后期的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的合规合法性关注还不够,缺乏针对性的现场监督检查。如某地纪委监委在该区几起工程事故调查中发现,该地质量安全监督站作为主管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质量的职能部门,其日常监督检查仅以工地现场、工程质量不出事故为要求,对施工主体身份真实性合规性的核查不够有力,致使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能轻易逃避政府监管。在区纪委监委对区建管委履职不到位问题进行严肃批评后,在此后的几起工程事故调查中,该地质量安全监督站才对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围标串标问题进行了认定和处罚。
二是重备案轻查处,日常监督管理不长牙齿。调研中了解到,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主要是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也确立了备案管理的监管模式,但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明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手段。围标串标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场外,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等串通投标行为往往隐蔽性强, 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所涉及的资金往来、信息通讯等缺乏取证手段,对涉案人员也缺乏有效的调查措施,这使得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很难查深查实。如某地招投标办反映,目前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由于执法调查难以取证查实,只好请评标委员会复议,往往复议来复议去也没有使问题得到解决,投诉处理很容易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是重场内监督轻场外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缺少有效措施。从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不中立,与投标人相互勾结,将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人名单、工程标底等信息透露给特定投标人,为不法企业采取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中标提供便利。目前招投标监督部门针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场内行为实施日常监管,但从查处案件情况看,招标代理机构的实质性违法违规行为绝大部分发生在场外,监管措施难以覆盖,特别是对如何防止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就跑风漏气,为不法企业穿针引线的办法还不多。有的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正在探索实行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投标人和投标人之间背靠背投标报名方式,通过改变原有从招标代理机构处领取招标文件方式,采用直接从网络下载的办法,有效割断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信息传递链。但目前只在工程监理类招标投标中试点,面广量大的施工、采购类招标投标还未采用。
四是重人防轻技防,技术监管手段升级滞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仍以人工和书面审查为主。有的地方住建部门已开发围标串标甄别系统,通过对投标报价文件的计算机MAC地址、报价组成等进行比对,可以识别、锁定涉嫌围标串标的单位。但从查处案件情况看,近年来一些涉案企业反侦查意识日益提高。一些企业为应对围标串标甄别系统等技术监管,采取用不同电脑制作投标文件等办法,制造相互间没有串通的假象,而目前以文本同一性比对为主的技术监管很难对此进行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