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的招投标小伙伴们,日常最讨厌的就是围标串标行为了吧,近几年国家也大力治理了招投标领域的围标串标行为。

2019年,全国各地有多场围串标行为被揪出。但仍有不少人还在“打擦边球”,在违法串标围标的边缘试探。

那么究竟哪些行为算是围标串标呢,且来看看以下围串标标准认定:

 

 

 

“串标”认定

1、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招标人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