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此条,首先明确规定了“不能规定最低投标限价”,那么势必对于如何处理超低价投标提出新的要求,如何判定超低价投标是否为低于成本竞争,是否在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评判,以及是否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报价组成明细供评标委员会评审,这都是针对新的规定,招标从业人员需要在项目策划、招标文件编制时进行考虑的。
其次,笔者认为这里简单的规定“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有所不妥,没有考虑到实际招标工作中的特殊项目。比如厂房、旧有设备拆除的招标项目,此类项目是由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但是所报价格是投标人将来中标后为了承揽此项目而需要交纳给招标人的数额,对于招标人来说,应该是越多越好,所以此类招标,一般会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而非最高投标限价,才具有实际的作用。
一、最高限价是实行清单计价后的拦标价,投标报价不能高于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就视为脱标;
二、 标底是定额计价时的投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高于或低于标底价;
三、招标控制价就是最高限价,意思是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是无效投标;
四、以前的招标都是用标底的,一般是谁最接近标底中标不管是高还是低。现在基本都不用标底的了,都是采用清单报价法都是用招标控制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