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你是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对于招投标你很有可能只是经历了招投标完整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今天我们就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例,一起分享史上最完整的招标投标流程和步骤。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

1、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写招标文件,并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向邀请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发放。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1投标邀请书;

1.2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1.3合同条件;

1.4合同协议条款;

1.5合同格式;

1.6技术规范;

1.7图纸;

1.8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投标书及投标附录;

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辅助资料表。

2、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编写说明

 

 

2.1 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2投标价格

2.2.1一般结构不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的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

2.2.2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 个月以上,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 标文件中明确。

2.3投标价格计算依据

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

2.3.1工程计价类别;

2.3.2执行的定额标准及取费标准;

2.3.3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性调整文件等;

2.3.4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

2.3.5工程量清单。

2.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的,应计取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8投标准备时间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准备时间为28 天以内。

2.9投标保证金

2.9.1在招标文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2.9.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的28 天。

2.10履约担保

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比率为:

2.10.1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 ;

2.10.2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

2.11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的确定应视工程情况而定,结构不太复杂的中小型工程的投标有效期可定为28 天以内;结构复 杂的大型工程投标有效期可定为56 天以内。

2.12材料或设备采购供应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2.13工程量清单

招标单位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2.14合同协议条款的编写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2.14.1在编写招标文件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并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中应条款的规定,编写招标文件中“合同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

2.14.2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认真考虑“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中对工程具体要求的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响应。

2.14.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双方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招标单位可向具有承担本合同工程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出投标邀请书

1、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单位可通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向有能力承担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件三)。

2、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施工单位应于7 月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说明是否愿意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