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书 . 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 投标书附录 . 辅助资料表 投标保证金 . 资格审查表(资格预审的不采用)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 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授权委托书 10.2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第三卷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按本须知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1、投标有效期
11.1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1.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2、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6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12.2 根据投标单位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也可以是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28天。 12.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4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14天。 12.5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予以退还(无息)。 12.6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2.6.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12.6.2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13、投标预备会
13.1 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7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3.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3.3 勘察现场 13.3.1投标单位可能被邀请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3.3.2投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3.4 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预备会召开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13.5 会议记录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5.1款中所列的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第7条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4.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