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而对必须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同样是政府采购遵循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的体现。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特定的信息和工作进行保密,有利于保护和维持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查对于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开头环节,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一是取消集中报名登记,以防止后报名的供应商知道已经报名供应商的信息,电子办公条件不足的地方,在出售招标文件登记时,可以每个供应商单独登记,在开标当天再把所有的表格统一装订即可;

二是做好资格审查时的保密工作,对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尽量分别通知;

三是推广网上报名的办法,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建立网上投标评标系统。

专家抽取与评标前监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一般由采购人代表及专家组成,抽取专家时,应将抽取人、监督人分开。无论是采购监管部门还是采购执行部门,均要严格遵守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注重评审专家的回避制度。

评标现场秩序与纪律开标后,有关投标的审查、评定、澄清等问题以及评标、定标情况均属于暂时应保密的内容。为了防止泄密及保证评标工作顺利完成,任何人都不得将评标的情况告知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向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人或单位泄露。

评标阶段所有对外活动及问题的澄清,都必须在评审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严禁未经许可自作主张。且在评标期间还应遵守一些保密规定:评标过程中的评标文件、资料及各种表格等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印。

评标人员不得以口述、电话等方式将有关评标内容透露给未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不得向评委所在单位汇报评标情况,当本单位领导主动询问时亦应不予答复,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回家;评标中产生的废纸、废草稿等集中存放、统一销毁。

严守技术和商务秘密在投标、评标中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一些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价格构成秘密等,这些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严格保密,不可泄漏给同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要派专人管理,且评审后要整理保管,采取事后借阅登记等手段以确保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事后审查和澄清阶段对事后的审查和澄清要实行专人办理、主要领导负责制,在工作中要注意程序和方式,实行书面审查和澄清,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原始证据和书面加盖公章的证据。

特别是在遇到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时,采购招标单位和监督人员为了证明某些情况可能会不经意间将中标供应商的情况、落标供应商的落标原因和证据泄漏出去,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