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投标人用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下载了电子招标文件后,私下发给了另一家投标人,这种情况算串通投标吗?”近日,xx市某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咨询。

对于电子化招投标,招标文件通常都会规定,投标供应商需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领取CA数字证书后,可在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和递交保证金等事项,投标供应商均需通过CA数字证书来完成。

未办理CA 投标人索要招标文件有风险

某高校电梯采购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A供应商用CA数字证书登录下载了电子招标文件,当C供应商想要登录下载时,发现公司没有办理CA数字证书。由于办理CA数字证书时间较长,C供应商担心错过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于是便给A供应商代表打电话索要。A供应商代表没多想,便给其发了电子招标文件。

收到招标文件的C供应商代表,浏览了招标文件,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信息发给了公司财务,要求财务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投标保证金。就在C供应商代表想要参照A供应商代表提供的招标文件准备投标文件相关资料时,公司的CA数字证书办好了。C供应商代表用CA数字证书登录系统下载了招标文件,编制了投标文件。两家供应商陆续都提交了投标文件。

“之前我们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投标人需线上获取招标文件,一家供应商也是没有办理CA数字证书,就找我们项目经理要了电子招标文件。”xx某电梯企业负责人说,不过提交投标文件、开评标都是采用线下方式进行。后来这事还被其他供应商质疑串标,最终因证据不足,质疑未成立。“但这也提醒我们以后还是要注意,不要把招标文件私下发给其他供应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投标无效 不属于串标情形

A和C两家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后,xx市某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发现,C供应商将其投标保证金汇入到A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便向记者咨询,算串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xx介绍,在电子化招投标中,串通投标有新的表现形式。例如,不同投标人投标的IP地址一致,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等。对此,针对电子招投标串通投标情形,各地出台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都有相关规定,并列入串通投标的情形。

在电子化招投标中,投标保证金缴纳,除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招标文件一般还会对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作出特别规定,即每个投标人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下载的招标文件中获取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是唯一且专有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是不一样的。曹石林认为,由于C供应商以A供应商专有缴纳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开标时检查C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因未到自已的专有账户,评标委员会以C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认定其投标无效。对于A、C供应商是否属于串通投标,需要同时符合法律和电子招投标串通投标情形相关规定,才会认定为串通投标。

xx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xx也认为,C供应商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投标无效较为合适,判定两家供应商是否属于串标则需谨慎处理。毕竟恶意串通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采用“视为”立法技术,对于有某种外在表现行为,可以依法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例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两家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虽汇入同一账户,但与法定串标情形不符,因此,不能直接认定为串标。”

xx财经大学招标采购中心工程师汪国超说,如果A、C两家供应商之间不存在87号令第三十七条或当地电子招投标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串标情形,就不能认定两家供应商之间存在串标行为,但是两家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均汇入同一账户,应认定C供应商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