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xx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九五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补充而编制的。凡我省建筑装饰工程并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均执行本定额。

二、本定额的主要作用是: 1.编制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的依据; 2.编制建筑装饰工程招标标底的依据; 3.承发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4.有关部门审核、审计的依据; 5.供装饰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内部核算之参考。
三、本定额中有关数据的取定: 1.预算工资单价,不分技工、普工每工日均按25.00元计算。 2.材料预算按省九七年土建估价表及我省现行的中档装饰材料预算价格取定,本价定额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已列在第八章附录四中,凡未列入的材料为便于报价,可按省九七年土建定额附录中的预算价格取定。 3.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建委苏建定(1995) 099号文印发的《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江苏地区预算价格取定(其中人工调整为25.00元/工日)。凡上述台班费用定额江苏地区预算价格中没有列入的机械为本次定额补充台班单价(详见第八章附录五)。
四、本定额中材料、半成品均包括从工地仓库或现场集中堆放地点到操作地点的堆放、场内运输、施工操作损耗在内。对已施工好的部分项目进行保护及墙、地面有防水设计要求时,其费用按第六章的有关项目计算。
五、本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采购原价(包括拱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场外运输费]×1.02(采购、保管费)。 本定额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已包括上述费用在内,凡定额中缺项的材料均按上述公式计算。
六、本定额中的原价与实际采购原价不符,应按设计(或建设单位)要求,竣工结算时进行补差(包括正、负差)。材料价差应进入计价基数并按费用定额的规定费用率取费。材料补差按下列规定计算: 1.供货商直接送到现场的材料补差=送到现场的实际价格-附录四中的材料预算价×0.98; 2.施工企业在销售点直接采购并自行完成场外运输的材料补差=实际采购原价-附录四的原价; 3.第七间脚手架材料不需要补差,其价差由我省建委定额总站统一定期调整。
七、包工包料工程的材料应由施工单位采购,部分特殊材料由建设单位供应时,其供应的这部分材料取费基数应按本定额的材料预算价格计取,但施工单位退价时应按附录四取定预算价格的99%退给建设单位,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
八、本定额是在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常用的施工机械、合理的工期及常用的装饰项目而编制的,在施工中采用其他机械或人工代替机械也按本定额执行。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耗用(定额注明的除外)与定额有出入而改变本定额用量。
九、本定额中的材料按自然干燥,以供应两个切断面规格材为准,两个切断面规格以外的锯材加工和锯材损耗应按当地的规定计算。凡定额注明硬木成材(或普通成材)成实际施工用普通成材(或硬木成材)其单价与数量均按定额规定进行调整。
十、定额项目中的垂直运输费是按人工、机械综合考虑的,不论采用什么方式进行垂直运输,均按定额垂直运输费执行。层高在3.6m内的墙、柱(梁)、天棚面装饰需的脚手架搭、拆人工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其脚手架材料摊销费已包括在相应项目其他材料费内。檐高在3.6m内的平房建筑物装饰,定额中垂直运输费应扣除。凡檐高(设计室外地墙至檐口的高度)超过20m(不包括女儿墙、屋面水箱、出层面楼梯间高度)的垂直运输和超高费、脚手架均按第七章的规定执行。
十一、镜面不锈钢板的拆边、卷边、玻璃镜面车(磨)边及其它材料需到外单位加工的加工费未包括在内,其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入取费基价。
十二、本定额中,凡列有钢骨架及铁件的单价,人、材、机含量见第六章的项目,安装费用已包括在各章的相应项目中。设计钢骨架、铁件用量与定额不符,应按设计用量进行调整。
十三、砌筑、抹灰砂浆、砼找平层的配合比中,分别编制了325#、425#水泥标号的配合比,使用时应根据实际标号选用。
十四、家庭居室装修也执行本定额,因考虑其工程量小,在执行本定额时,人工乘系数1.15。凡进行二次或再次装修的工程,在新、旧基层上施工存有差异,建设单位应考虑其难易程度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但在旧基层上修凿、清理及间接费的计算应按省九三年颁发的“房屋修缮定额及其取费标准”规定执行。
十五、本定额是按一般装饰工程中档项目的水准编制的,设计三星及三星级以上宾馆、总统套房、展览馆及公共建筑等对其装修有特殊设计要求和较高艺术造型的装饰工程,除按本定额执行外,应适当考虑人工、材料用量补贴,补贴标准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十六、装饰工程中需做卫生洁具、装饰灯具、给排水及电气管道等安装工程,均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项目和各市建委规定的材料调差文件执行。
十七、工程施工现场用水、电应由发包单位在现场安装水、电分表交给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本定额的单价(水0.99元/m3,电0.583元/千瓦时)退还给发包方。如无条件装表计量,按工程结算之后(税前),水、电在定额基价的基础上按下列系数扣回。水0.01%,电0.12%.
十八、本定额第六章货架、柜项目等为参考定额,由于货架、柜变化较大无固定模式,故仅供甲、乙双方参考。
十九、本定额中“×××”以内均包括“×××”本身,“×××”以外不包括“×××”在内,本定额遇有缺遇有项项目而省九七年土建定额中有的项目,可将人工单价换为25.00元后直接套用。
二十、本定额权属xx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定额中的文字、数据等内容,未经省定额总站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录入使用或用于软件开发,违者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