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新规定即指《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项规定,最新的规定明确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期限。
一、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新规定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新规定即《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具体有如下内容: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需要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找法网提醒,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2.工程价格: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即总包人和转包人,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