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1 总则 7 动力设施
2 城市 8 通信设施
3 乡村 9 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4 工矿企业 附录
5 交通运输设施 附加说明
6 水利水电工程 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