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平通风管道在标准火条件下的耐火性能试验方法,用来检验通风管道承受外部火(管道A)和内部火(管道B)作用时的耐火性能。垂直管道的耐火试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耐火性能取决于吊顶耐火性能的管道;
b) 带检修门的管道,除非将检修门纳入到管道中一起试验;
c) 两面或三面的管道;
d) 排烟管道;
e) 与墙或楼板连接的吊挂固定件。
本标准与ISO6944-1:2008 《防火分隔-建筑结构构件-通风管道》(英文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代替GB17428-1998《通风管道的耐火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17428-1998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警示的内容,提示本标准使用者应注意的事宜(本版范围前);
---修改了范围一章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对象(1998年版和本版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8年版和本版的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修改了对试验装置的要求(1998版第5章,本版第4章);
---修改了试验条件(1998版第4章,本版第5章);
---修改了对试件的要求(1998版第6章,本版第6章);
---增加了试件的安装要求(见第7章);
---增加了试件养护要求(见第8章);
---增加了仪器使用要求(见第9章);
---修改了试验程序(1998版第7章,本版第10章);
---将观察、测量、记录修改后合并到试验程序中(1998版第8章,本版第10章);
---将判定条件修改为判定准则,并对其内容进行了修改(1998版第9章,本版第11章);
---增加了试验结果表述(见第12章);
---修改了试验报告的内容(1998版第10章,本版第13章);
---增加了试验结果的直接应用范围(见第14章)。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市保全普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宜春市金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凤兰、赵华利、董学京、李希全、何建枫、吴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7428-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