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住宅消防安全之省思我们确信:校园消防安全。没有零火灾。只能全力执行各种规定,硬体上。依法设置消防安全设备。软体上,加强执行各项管理持之以恒,终能将火灾灾因降至最低。 

   
  缘起 
  由于2008年11月14日上海商学院女生宿舍发生火灾,造成4名女学生跳楼死亡之惨剧,加上2008年11月17日北京通州现代音乐学院一栋正在新建之高层大楼及前一天(2008年11月16日)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食品学院五层动物试验房也先后发生火灾,《现代物业》杂志特向笔者邀稿想将台湾地区有关学生公寓、教学大楼或实验室火灾安全管理方面的经验及案例介绍给广大读者,笔者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题目,而笔者从事消防安全实务及教学有关工作已逾30年,先后参与多种消防法规之研订、修正工作,觉得大陆目前有关校园安全之做法与台湾地区数十年前相似,其痛苦的经验,可引以为鉴,深深觉得有义务及有必要介绍给有关单位及读者了解。毕竟,人命无价,人死而不能复生,故先进国家灾害死亡之赔偿大多是“天价”,笔者相信负责之单位,只要有决心、有毅力,执行持之以恒,相信塑造一个安全的校园环境是指日可待的。 
 本文将学校学生公寓、教学大楼实验室等,只要是在学校范围内,供学生念书、睡觉、做实验等活动场所之消防安全,统称“校园消防安全”,毕竟,学校有责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使学生能安心地学习。 
  在消防安全方面,台湾也有惨痛的经验,1994年10月25日,台北市巨星钻KTV火灾,造成了13人死亡、1人受伤;1995年2月15日,台中卫尔康西餐厅火灾,造成64人死亡、11人受伤的惨剧;1996年2月27日,台北中式民生大楼火灾,造成15人死亡、15人受伤;近年来为防止重大火灾再度发生,经由官方与民间致力提升全民消防常识,并落实消防安全检查及各项预防措施后,火灾发生数及死亡人数已逐年降低(如附图1、2),近年来并未传出重大火灾案件。然而,我们不能以来传出重大火灾为满足,仍应持续严格执法,取缔非法,摒弃人情关说,才能确保公共安全。 
   
  校园消防安全之责任者——校长或董事长 
校园消防安全,主要的观念在于预防→抢救→避难逃生三部曲,我们都知道预防重于抢救。如果消防预防得好,根本不必抢救,更不用说避难逃生,而消防安全,在学校内,除人员发现火灾外,以建筑物内之早期发现火灾之火警自动警报设备为主,依照“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学校如为5层之建筑物,任一层其楼地面积在500m2以上,全栋均须设置火警自动警报设备,如为6层以上10层以下之建筑物,全栋亦均须设置。此项规定,严格要求,一定要设置,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兹说明校园管理权人应该做些什么? 
一、设置并维护其消防安全设备 
   
  依“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管理权人系指依法令或契约对各该场所有实际支配管理权者,其属法人者,为其负责人。”管理权人,在公立学校为校长,在私立学校为董事长,亦即校长或董事长要负责任。“消防法”第六条规定,管理权人应设置并维护其消防安全设备,“直辖市、县(市)消防机关”得依其场所之危险程度,分类列管检查,经检查不合规定者,应即通知限期改善,并予复查,如果逾期不改善或复查不合规定,处管理权人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款后,仍不改善者,得连续处罚,并得予以30日以下之停业或停止其使用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