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防排烟: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1)未在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或虽设置了可开启外窗但未设置在最高部位,或设置的可开启面积不足1㎡; (2)建筑高度大于10m的建筑,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总面积不足2.0㎡,或布置间隔大于3层。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前室: (1)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足2.0㎡; (2)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足3.0㎡。 (3)前室改造,把自然通风窗遮挡,无通风面积或通风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 3、 避难层(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 (1)可开启外窗未设置在不同朝向 (2)每个朝向的面积不足2.0㎡;(3)可开启窗的可开启有效面积不足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 4、防烟分区内的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规定: (1)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30m(不应大于30m,如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其水平距离可不大于37.5m)。 (2)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2.0m(不应小于2m) (3)自然排烟窗未设置在储烟仓范围内。 5、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开启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或不符合设计规定,走廊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和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规范规定: 如采用百叶窗做为排烟窗,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0.8)。 6、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与设计不符,或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符。 7、可开启外窗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但未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8、部分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丙类工业建筑,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可溶性采光带(窗)。 二、机械防排烟: 防烟是用于前室(独立、合用、共用)、楼梯间(封闭、防烟)、避难层(间)的正压送风系统。排烟是用于疏散走道,室内空间的机械排烟系统。 1、防烟、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烟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未设置明显永久标识。 2、风机的型号、规格、数量与设计不符,或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型号、规格与实际安装的产品不一致,出口方向不正确。 3、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型号、规格、数量与设计不符,或与产品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符。 4、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没有采用不燃材料或没有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的的进风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1)没有直通室外,或未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设置位置与排烟系统的排烟出风口之间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规定(尽量避免设置在同一面,如在同一面,竖向布置时,进风口在下方,两者边缘最小垂直间距≥6m,水平布置,两者边缘最小水平间距≥30m);(进风口检查要点:1、需直通室外且未被遮挡2、与排烟口不在同一面,或有一定的间距:横向30m,竖向6m)。 6、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及竖向管道井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规范要求: (1)材质:直接采用土建风道,未设置内衬风管,也没有采取使内壁光滑的措施; (2)加压送风系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能达到1.00h(需能提供风管耐火极限达到1.00h的证明);(竖向管道如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则无耐火极限要求,如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则耐火极限仍需要达到1.00h,横向管道如设置在吊顶内耐火极限0.50h就可以非吊顶内,耐火极限需达到1.00h)排烟系统的管道:竖向管道未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或虽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能达到0.50h;水平管道的耐火极限同加压送风系统,走道部位吊顶内也不能低于1.00h。 (3)与管道井的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检修门:乙级防火门) (4)吊顶内的排烟管道未采用不燃材料与吊顶内的可燃物进行隔热,或虽进行了隔热,但与可燃物的距离不足150mm。 7、设置机械加压系统的楼梯间或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形式和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 规范要求: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送风口位置、风速:不宜设置在被挡住的部位、不宜大于7m/s。 8、设置机械加压系统的楼梯间或前室无泄压措施。 9、前室或楼梯间内设置了机械加压系统,同时又设置了百叶窗,不符合规范要求。 10、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楼梯间顶部未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或虽有窗但未设置在最高处或窗面积不足1㎡或设置的不是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未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1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压送风系统,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不能共用。 12、地上地下楼梯间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不符合规范要求。 13、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未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或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足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同排烟窗的计算规则)。 14、风机未安装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或设置了减振装置。(不应设置减振装置,如共用系统需要设减振时,也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 15、排烟风机两侧的空间距离不足600mm,不符合规范规定。 16、风机启动时,运转出现异常振动或声响,或风机进、出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的开启与关闭与风机的启动、停止不同步。风机控制柜故障(如未接电源等),不能启动风机;风机控制柜内无双电源装置、或双电源装置无备电、或双电源装置故障(如不互投等)风机控制柜内未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消防电源监控设施或错将模块置于控制柜(箱)内,应严禁将模块置于控制柜(箱)内风机控制箱外壳要有可靠接地风机房内的明敷线路未穿JDG管,或JDG管未刷防火涂料,或采用金属软管,但长度超过2米。 17、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系统的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其机房内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不符合规范规定。 18、金属风管板材的连接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板材一般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或风管的接口连接不严密(或缺少垫片)、不牢固(或未采用螺栓连接)、风管安装后缩小接口的有效截面,不符合规范规定,风管未安装支吊架。 19、风管没有按系统类别进行强度和严密性检验、漏风量测试(不能提供测试报告)。风管系统类别指高压、中压、低压,排烟风管按中压系统风管 20、排烟风管的隔热层采用的绝热材料或不是不燃材料,或厚度不足40mm。 21、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未采用不燃材料隔热,或烟管与可燃物的距离不足150mm。 22、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未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 23、排烟管道上的下列部位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排烟防火阀: ①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②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③排烟风机入口处;④穿越防火分区处。 24、防火分区隔墙两侧安装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的距离超过200mm,不符合规范规定。 25、排烟防火阀的手动或电动装置动作不灵活、不可靠,或电动装置没有接线。 26、排烟防火阀没有设置独立的支、吊架,隐蔽安装的阀门安装处没有明显标识。 27、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不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该排烟防火阀阀关闭,但排烟风机不停止运转)。 28、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与设计不符,或固定不牢固: (1)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30m (2)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足1.5m (3)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足1.5m (4)有吊顶的走道,其排烟口如设置在侧墙上,排烟口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超过0.5m (5)如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吊顶材料不是不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 (6)排烟口与补风口位于同一防烟分区,但补风口没有位于储烟仓下沿以下,或两者的水平距离不足5m (7)排烟口的排烟量和风速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风速应不大于10m/s)。 29、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窗未在现场安装手动开启装置,或安装位置不明显,不便于操作(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的墙面上)。(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操作应灵活。) 30、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不能实现每种启动方式均正常启动或虽启动,但手动关闭、复位时,阀门不能正常动作(如动作不灵敏、不可靠、关闭不严密等),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出现松弛、脱落等。(三种启动方式:现场手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 31、直通大气的进、出风口未装设防护网,也未采用其他安装设施,也未设防雨措施。 32、补风系统不是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口没有直通室外)。 33、将防火门、窗做为自然补风口,不符合规范要求。(普通疏散外门、普通可开启外窗可做为自然补风口,但防火门、窗不能做为补风口) 34、补风管道的耐火极限不符合规范规定。(一般0.5h,跨越防火分区1.5h) 35、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不能实现每种启动方式都正常启动。加压送风机四种启动方式:现场手启、消控室手启、送风口启动连锁自动启、与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启排烟风机、补风机四种启动方式:现场手启、消控室手启、排烟口(阀)启动连锁自动启、与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启 36、联动测试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联动,补风系统不能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关闭,风管上的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在火灾时不能自动开启,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和补风机不能同时连锁关闭。 37、联动测试时,加压送风系统联动启动范围与响应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启动范围:风机:同一防火分区内所有风机风口: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响应时间:风机、风口应15秒内开启) 38、联动测试时,机械排烟系统联动启动范围与响应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错将非着火区域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打开)。(启动范围::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所有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响应时间:风机、风口应15秒内开启,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应30秒内关闭活动挡烟垂壁应15秒内开启,60秒内开启到位,自然排烟窗也是) 39、水平方向的不同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未按规范要求独立设置(即两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机械排烟系统),应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竖向的不同防火分区(如不同楼层)机械排烟系统可共用,但共用高度超过规范规定。(规范规定:共用的高度每段:公共建筑不能超过50m,住宅不超过100m)。 40、同一个防烟分区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排烟方式。 41、地下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大于500㎡的房间,设置了排烟系统,但没有按规范要求设置补风系统。 42、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不符合规范规定,即缺少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宽度不大于2.5米的走道,走道长度不大于60m处应设置挡烟垂壁空间净高如大于9m,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4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其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未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上、下层之间应是两个不同防烟分区,烟气应该在着火层及时排出,否则容易引导烟气向上层蔓延的混乱情况,给人员疏散和扑救都带来不利。在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以阻挡烟气向上层蔓延。不得叠加计算防烟分区。) 44、中庭未设置排烟设施、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未设置排烟设施、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既没有进行防火分隔(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也没有设置防烟分隔措施。(挡烟垂壁) 45、挡烟垂壁安装位置与设计不符,或安装后的下垂长度与设计不符,或活动挡烟垂壁未固定安装手动操作按钮,或安装位置不便于操作。 46、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小于储烟仓厚度。(有吊顶空间的储烟仓厚度的计算:如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从吊顶下开始计算储烟仓厚度,吊顶内空间高度不计入储烟仓厚度,但吊顶内部也需设置防烟分隔设施。) 47、储烟仓的厚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自然排烟:≥空间净高的20%且≥500mm)(机械排烟:≥空间净高的10%且≥500mm)(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最小清晰高度:空间净高的1/2或1.6米加上空间高度的0.1倍) 48、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的型号、规格、数量与设计不符,或与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不符。 49、部分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丙类工业建筑,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固定窗,也未设置可溶性采光带(窗)。 50、吊装风机和水平方向的防排烟风管未安装抗震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