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取水构筑物安全技术交底
1. 一般要求
(1) 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周围应设围挡,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2) 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施工、预制构件安装和预应力钢筋张拉、砌体结构施工、管道施工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3) 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特点、工程地质、工程水文、气候和现场环境状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施工方法、机械设备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 高处作业应设作业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支搭、拆除作业必须由架子操作工负责。
2) 在斜面上作业宜架设可移动式的作业平台。
3) 脚手架、作业平台不得与模板及其支承系统相连。
4) 作业平台、脚手架,各节点的连接必须牢固、可靠。
5) 脚手架应根据施工时最大荷载和风力进行施工设计,支搭必须牢固。
6) 作业平台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要求。在平台范围内应铺满、铺稳脚手板。
7) 作业平台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上下作业平台应设安全梯或斜道等设施。
8) 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使用中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变形,位移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确认安全。
2. 地表取水
(1) 临近河湖、水库部分的构筑物宜在枯水季节施工。
(2) 施工区域临水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阴暗地区和夜间应设警示灯;作业中必须采取防溺水措施。
(3) 从河湖取水时,取水头部完成后,应按设计或河湖航运部门的规定设立航行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
(4) 施工期间应与河湖、水库管理单位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河湖、水库水位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 联络段预留岩塞长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工程水文和河湖、水库端部相应的水深而定。施工中应按设计的规定预留。
(6) 岸边固定式取水构筑物施工采用围堰施工、灌注桩施工、沉入桩施工、沉井施工时,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7) 施工前应了解并掌握施工期间河湖、水库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河湖、水库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
(8)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和排泥等,不得影响河道的航运与航道、水库运行,不得影响堤岸和附近建(构)筑物的稳定;施工中的废料、废液不得污染环境。
(9)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等,应经航政、航道等部门的同意;当对航道有影响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航政、航道部门批准后实施,保证施工和航行的安全。
(10) 岩塞爆破,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河湖、水库现况由具有相应爆破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爆破设计,编制爆破设计书,规定爆破方法、顺序、炸药用量;施工前必须制订专项施工方案,规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11) 岩塞爆破放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穿戴产生静电的衣物。
2) 放水方案应经有关河湖、水库管理单位同意,方可实施。
3) 施工前必须对爆破器材进行检查、试用,确认合格并记录。
4) 岩塞爆破前必须清查隧道,确认无人滞留,方可发出爆破放水指令。
5) 在联络段末端清理石块、杂物时,必须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并采取防溺水措施。
6) 爆破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爆破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由经过爆破专业培训、具有爆破作业上岗资格的人员操作。
7) 放水前联络段沿线供水管道及其构筑物、水厂必须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确认合格,符合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
8) 爆破前必须根据设计规定的警戒范围,在边界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并派专人警戒;警戒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坚守岗位。
9) 放水中,沿线工程部位,应设专人值守,确认正常;发现异常,必须立即与指挥机构联系,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确认安全。
10) 爆破前应由建设单位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和附近建(构)筑物、管线等有关管理单位协商研究爆破施工中应对现场环境和相关设施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11) 放水前,应由建设单位成立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制定放水方案,针对放水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采取应急措施。指挥系统应配备通讯器材,保持联络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