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工程概况
1.2.1本项目概述
本工程项目主要概述如下:
(1)业主名称:
(2)工程名称:工程;
(3)地理位置:本建筑位于;
(4)占地面积:本建筑占地面积约为 m2,建筑面积约为m2;
(5)总建筑高度:本建筑总建筑高度为m;
(6)建筑构成:
(7)设计单位:
(7)监理单位:
(8)总承包单位:
(9)消防工程承包单位:;
(10)消防工程内容: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系统、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水灭火系统;防排烟联动系统,气体灭火系统。
1.2.2 消防工程概述
本建筑工程消防系统项目工程主要包括:消防自动报警与联动系统、消火栓水灭火系统、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和防排烟联动系统。
(1)火灾报警与联动系统。火灾报警与联动系统主要包括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消防电话系统、消防广播系统。当发生火灾时,感烟探测器被触发;火灾信号通过报警总线传至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通过报警控制器联动相应的消防减灾设备和自动灭火设备,同时切断本层及相邻层的非消防电源。
(2)消火栓水灭火系统。消火栓水灭火系统主要设置有2台消火栓水泵(互为备用)和地下室消火栓及各层消火栓。发生火灾时,用手报按钮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并向控制中心发出报警),用消火栓进行人工灭火。
(3)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每层均设置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喷洒水喷头,在水泵房设置2台喷淋水泵(互为备用)。正常时由高位水箱(由稳压水泵自动稳定水压)提供初期消防用水;火灾报警时,自动启动喷淋泵以稳定水压和补充用水。
(4)防排烟联动系统。防排烟联动系统主要设置在地下层。地下一、二层各分为两个防烟分区和防排烟系统,各设置一台高温消防排烟风机,以实现消防排烟功能。每层设有防火卷帘门,以备火灾时,联动防火卷帘门,隔离火源。
(5)气体灭火系统由设备厂家确定后,单独申报施工组织设计。
2. 主要施工方法和调试方案
2.1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在消防工程安装施工过程中,应遵照施工图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其主要遵循的标准与规范见本施工组织设计依据。
2.2 消防自动报警与联动系统的施工方法和调试
2.2.1 施工准备
(1)熟悉图纸。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应依据设计更改通知单进行。
(2)文件资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技术交底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
(3)材料准备。工程所有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线管。钢管壁厚应均匀,焊缝均匀,无劈裂、砂眼、棱刺和凹扁等质量缺陷;管箍、锁紧螺母、护口、接线盒、开关盒、面板、膨胀螺栓、塑料胀管及预埋件等均应符合要求;并有合格证。
2)导线。绝缘导线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钢丝带线、护口、压线帽、接线鼻子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3)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的选用应按设计文件和业主要求进行。消防产品生产厂家,应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销售审验书;选用时要审明证书中所列产品是否与所需产品相符。消防电子产品要具有有效的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耐火涂料应有有效的国家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报告。
5)消防设备。选用各类箱、柜及屏时:必须采用机械部、电力部、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产品应具有合格证,设备上有铭牌。
6)消防认证手续。消防电气施工中使用的所有产品和设备,应具有消防部门的认证手续。
(3)机具准备。选用的机具必须符合施工现场技术要求,使用强检和非强检的计量机具应按国家计量法要求进行管理和计量检验。
2.2.2 布线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1)导线检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和检验。
(2)管内穿线。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可采用滑石粉。
(3)同线穿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线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导线穿管的根据一般不宜超过8根。
(4)导线接头。导线在线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现象;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接线端子连接。
(5)管口密封。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的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6)线管长度要求。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或拉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5m,有l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
(7)线管入盒。金属线管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8)吊顶内敷设管路。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9)吊装间距与吊杆直径。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 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同时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接头处;
2)距接线盒 0.2m处;
3)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等处。
(10)绝缘电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2.3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安装位置。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天棚上的探测器边缘与下列设施的边缘水平间距宜保持在:
① 与照明灯具的水平净距离不应小于0.2m;
② 感温探测器距高温光源灯具(如碘钨灯、功率大于100W的白炽灯等)净距离不应小于0.2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探测器的底座应安装牢固,其导线连接必须进行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且连接可靠。
6)探测器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和防腐蚀等防范措施。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
7)探测器接线时,应按规范要求选用不同色别的导线:探测器“+”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导线应根据不同的用途选用其它的色别的导线;但同一工程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2)特殊要求。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底座接线。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4)穿线孔封堵。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采用封堵措施,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2.2.4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1)安装高度。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
(2)安装质量。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保持横平竖直)。
(3)导线连接。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2.2.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安装高度。本消防工程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内落地安装,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2)安装质量。控制器的落地安装应按配电柜或控制台的要求进行,并牢固可靠、不得倾斜。
(3)导线连接。引入控制器的控制电缆或绝缘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美观,尽可能避免线路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的导线应绑扎成束;其端部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并均应设置接线端子标号并标明线端编号(标注应与施工图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3)控制器接线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数量不得超过2根;
4)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采取封堵措施。
(4)电源引入线。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保护接地。控制器的接地及等电位连接,应牢固可靠,并有明显标志。
2.2.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1)质量检查。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和使用。
(2)外接导线。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联动控制),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 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作好接地连接。
(3)接线标志。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
2.2.7 导线连接
(1)导线校线。导线连接前应进行校线工作:先剥去电缆及线芯绝缘层和导线绝缘层,使用对讲机、校线耳机或专用校线器等,在线路两端逐根对导线进行校线编号。
(2)导线绑扎。将绝缘导线留出约50cm的余量,然后绑扎成束,分别设置在端子板两侧,左侧为从控制中心引来的干线,右侧为火灾探测器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线路,在压接导线前要再次摇测绝缘电阻值并符合要求。
(3)连接顺序。一般应先压接从中心引来的干线,后压接火灾探测器的线路。
2.2.8 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
(1)工作接地线应采用软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外皮。
(2)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
(3)工作接地线(N)与保护接地线(PE)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替代。
(4)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测量接地电阻,并作测试记录;
2)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
3)审查和审验施工质量。
2.2.9 系统的调试
(1)一般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的一般要求如下: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所列文件及调试所必需的其它文件。
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进行工作。
(2)调试前的准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的准备工作如下:
1)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2)应按规范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方案记录。
3)应按国家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故障应进行及时处理。
(3)系统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时,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①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② 消音、复位功能;
③ 故障报警功能;
④ 火灾优先功能;
⑤ 报警记忆功能;
⑥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
⑦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应符合要求。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规定格式填定调试报告。
2.2.10 成品保护
(1)组织措施:建立成品保护小组,由技术领导负责,主要工种的施工组长及材料组人员为成员,在竣工收尾阶段增设必要的专职保护员,负责开关窗户、锁门和监督成品保护等工作。
(2)技术措施:编制合理的施工工艺流程图,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工种之间的交叉作业。
1)安装时注意保持吊顶、墙面整洁,并采取防尘防潮措施,装好专用的防尘罩。
2)端子箱安装完毕后应注意箱门上锁。
3)注意保护已完成安装好的设备,防止损坏和丢失。
2.2.11 应注意的问题
(1)探测器和手动报警器应将盒子口收平齐,安装牢靠。
(2)注意导线颜色区分,编号有序。
(3)导线应压接牢靠,不应出现松动、反圈等现象,绝缘电阻低于标准值的不允许投入使用。
(4)有些端子箱固定不牢,要仔细查找原因,进行修复。
(5)对基础槽钢、盘柜水平度、平直度超出允许偏差的应及时纠正。
(6)探测盘、柜箱等被其他专业施工污染,要及时清理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