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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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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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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给排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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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给排水、消防施工应由通过专业培训并经审批的有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及人员进行施工。
2、设计图纸应有效且经过会审与技术交底,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3、有本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经批准后才可实施。
4、系统的组件、管件、配件、器具、设备、材料应现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格、型号、材质、性能符合设计及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主要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材料进场必经甲方、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外包装应完好,资料齐全。
2)、喷头、报警阀、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等主要系统组件应具有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
5.喷头现场检验符合下列要求:
1)、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有合格证。
2)、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并无渗漏:抽查1%但不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时间≥3min;当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小于10只,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不能使用批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