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定了γ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的技术要求及管理规定。适用于钴-60源、铯-137源及其它放射源的γ辐照装置。加速器辐照装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代替GB 17568-1998《γ 辐照装置设计建造和使用规范》。
本标准与GB 17568-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a)条文的修改主要根据引用标准的更新和修订以及国家在环保方面发布的新管理条例和规定等。
b)国务院第449号令完善了管理体制,调整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明确了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了规范管理,国家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司根据国务院449号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管理细则和规定,加强了对γ辐照装置的监管,这次修改已将要求的内容体现在标准的条文中。
c)第3章“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标准加工能力”条文,删去了“非限制区”条文。
d)将原标准4.1.4安全标识中的放射性符号图形删掉,改为“电离辐射标志和警告标志牌应按GB 18871-2002附录F中图F.1和图F.2所示”。
e)在“4.2 辐射防护准则”中增加了“辐射实践的正当性”的内容,即“γ 辐照装置的建设立项,必须进行正当性分析,以确定其项目的正当性”。
f)根据GB 18871-2002对剂量限值进行了修改;
g)根据目前国内管理体系的变化,删去了原标准中的4.3.3。
h)在6.4 “设计要求“中,对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对γ 辐照装置的监管要求,增加了一些必需的安全设施内容。还增加了“屏蔽结构”的内容,强调了设计和施工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