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中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含量和环保性能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E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 号)要求,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防治机动车污染,提高车用汽油清洁化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提出了车用汽油中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含量和环保性能控制指标。
在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地区,销售车用汽油可按照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实施。
本标准是对《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 1-1999)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9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次为首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提出了与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相应的车用汽油有害物质含量要求;
——增加了蒸气压限值;
——增加了清净性的定义并提出了汽油清净性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 年6 月1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GWKB 1-1999)废止。
本标准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 年2 月1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1 年5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