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蒸发量的观测与记录方法,蒸发量观测仪器的安装、使用与维护。
本部分适用于地面气象观测和其他气象观测中的蒸发观测。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系列标准为二十二个部分:第1 部分:总则;第2 部分:云的观测;第3 部分:气象能见度观测;第4 部分:天气现象观测;第5 部分:气压观测;第6 部分:空气温度和湿度观测;第7 部分:风向和风速观测;第8 部分:降水观测;第9 部分:雪深与雪压观测;第10 部分:蒸发观测;第11 部分:辐射观测;第12 部分:日照观测;第13 部分:地温观测;第14 部分:冻土观测;第15 部分:电线积冰观测;第16 部分:地面状态观测;第17 部分:自动气象站观测;第18 部分:月地面气象记录处理和报表编制;第19 部分:月气象辐射记录处理和报表编制;第20 部分:年地面气象资料处理和报表编制;第21 部分:缺测记录的处理和不完整记录的统计;第22 部分:观测记录质量控制。
主要依据的国内文件是《 地面气象观测规范)) (中国气象局,2003 )及关补充文件。参考的国际文件是《 Guide to Meteorological Instruments and Methods of Observation ( Seventh edition )》(WMO No.8 ) 和《 Manual on the Global Observing System 》 (WMO,2003 )。
本部分是QX / T54一2007 ,其他部分同时发布。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