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为DB 44/801-2010 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2
4.1 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2
4.2 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2
4.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3
4.4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3
4.5 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 3
5 监测 3
5.1 布点 3
5.2 采样和分析 3
5.3 监测工况要求 4
6 标准实施 4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5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 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7
附录D(规范性附录) VOCS监测方法 8
参考文献 12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家具制造行业生产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家具制造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