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麻纺企业和拥有麻纺设施的企业的脱胶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麻纺企业和拥有麻纺设施的企业(包括亚麻温水沤麻企业或场所)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麻纺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麻纺企业染整废水的排放控制。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