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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102-2003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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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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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环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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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4/102-2003 太原市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分时限分区域规定了锅炉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太原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锅炉。这些区域包括太原市城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及古交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包括型煤、焦炭)、燃油和燃气锅炉。
使用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为燃料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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