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
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
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
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意义的保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