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控制污染与环境保护目标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等污染物的排放,必须加以治理,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同时满足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总排放口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噪声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Ⅲ类。
在本次评价的范围内,地面水环境保护目标为保护受纳水体水质不受项目建成后排污影响,水环境质量不低于现状;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厂址所在的芦林工业区,使环境空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保障厂区周围生产、生活正常,不受工程排污影响;声环境保护目标为厂区周围居民点与企业,使环境噪声满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