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保证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质量,达到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目的,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含有病菌、病毒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污泥的处理工程设计。
1.0.3当医院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必须进行处理,当各项水质指标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1.0.4对含有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分别进行预处理,当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1.0.5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处理效果好、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合理、运行费用低、自动化程度高等要求,并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0.6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防腐蚀、防渗漏和防冻等技术措施。各种构筑物均应加盖,密闭时应有通气装置。
1.0.7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8当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对医院污水尚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门诊、病房病人的排泄特、分泌物就地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站。
2污水处理站可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增加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
1.0.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令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