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噪声污染的性质以及城市噪声的来源和污染特征分析,提出了加强城市噪声管 

  理的具体控制措施。 

  关键词:城市噪声;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X17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特别是对安静、舒适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的要求,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商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日趋严重,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也日益增多,市民苦不堪言,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一大公害。 

  一、噪声污染的性质 

  (一)、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型污染 

  噪声污染是声音能量在环境中的过量释放而造成的,其污染的范围与噪声声能所能波及的范围相一致,其污染的程度与噪声源的声能强度成正比关系,噪声源强,则污染重;噪声源弱,则污染轻;噪声源消失,则污染停止。 

  (二)、 噪声污染是一种感觉性公害 

  噪声污染只有当噪声声源通过传播媒介与人的听觉相联系的时候,才构成危害。而且对同一强度的噪声,由于人们的身体素质差异、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的不同以及人们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危害结果。 

  (三)、 噪声污染是一种暂时性的危害 

  噪声污染随噪声声能的产生而产生,随噪声声能的消失而消失。虽然噪声也能随声音能量的传递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传播,但绝不会像其他污染物一样在环境体中积累、遗留和迁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只限定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一旦时空发生转移、变化,则该噪声对人体的危害也就消失。 

  二、城市噪声源及其特征 

  城市环境噪声从产生噪声的行业性质和来源上讲,可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其噪声来源及污染特征见下表。 

  城市环境噪声分类统计表 

  噪声分类 噪声来源 声源性质 污染特征 

  工业生产噪声 生产设备、辅助设备 固定源 时空分布稳定、源强稳定 

  建筑施工噪声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 

  搅拌机、振动棒、电锯 

  打桩机 

  吊车、升降机 固定源 瞬态无规则、源强变化较大 

  交通噪声 机动车、铁路机车、机动船舶鸣笛 

  三轮车、摩托车排气 

  特种车辆警报器 流动源 时空分布不均、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源强不稳定 

  社会生活噪声 音像门店音响设备 

  机械门店加工设备 

  学校广播 

  文化娱乐场所音响设备 

  商业宣传活动 

  家庭装修、音响 固定源 时空分布较为稳定、周期性起伏较为明显、声源复杂、源强变化较大 

   

  三、 城市噪声控制对策 

  从声源的性质及污染特征可以看出,噪声的控制应从源强控制、传播途径控制、受声点保护等三个方面着手。城市噪声的具体控制对策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噪声源的日常管理 

  1、工业噪声 

  坚持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拥有造成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同时,要求工业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必须选择低噪声设备。 

  2、建筑施工噪声 

  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内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噪声敏感区域内,如居住文化区、疗养区,禁止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特别是在中、高招期间,考场周围白天也要禁止施工。 

  3、交通噪声 

  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对整车噪声超标的,不得发给行车证。对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所配备的警报器要严肃安装使用制度,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公安部门应根据市区内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行和禁鸣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4、社会生活噪声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各音响门店及营业性的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区域的控制标准。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文化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位于居民区内的采暖或洗浴锅炉风机噪声和管道振动产生的噪声必须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一类区标准。 

  (二)、编制噪声功能区划 

  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是依法保护和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强化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城市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创建“安定小区”的重要依据和前提。 

  1、根据现状调查及监测数据,对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确定城市噪声污染等级。污染等级可以用城市环境噪声综合指数PN来衡量。 

  2、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使用区域的技术规定,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照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确定区划范围和各噪声区划单元。 

  3、在征求城建、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噪声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区划方案一定要结合城市的声环境特点及城市总体规划,既要注重城市现状的主导功能,又要结合城市的近远期规划,具有一定的现实性与长远性。这样可以使区划在具体执行当中,不会因城市发展而变化很大,维护各标准适用区域的相对稳定性。另外,各区划单元应充分以街道、河流、绿地等自然地貌为边界,界限分明,便于今后的环境监督与管理。 

   (三)、依法治理老污染源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监测和声源普查结果,对于固定源中源强较大的设备,应根据《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由当地环保部门起草报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可以采取安装减震基座、消声器、隔声门、吸声材料等措施以降低噪声值,实现达标排放。如果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或经环保部门验收不达标者,应当依法进行关停或限期搬迁。 

  如果确因技术条件所限,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把噪声污染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并与受害个人或单位达成协议,经当地政府批准,采取其他保护受害人权益的措施。 

  (四)、创建环境噪声达标区 

  在城市噪声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以保护人群为目的,优先选择环境噪声污染重、人口相对密集、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做为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经过强化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同时,对区域内各噪声污染源有具体和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达标区建设的程序为: 

  1、按照优先选择的原则,选取建设“噪声达标区”的区域; 

  2、绘制“达标区”地形图,对区域内的人口、建筑物及所在单位等进行调查,统计分析,为建 

   设达标区提供科学依据; 

  3、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域内的各类噪声源进行调查与测量,提交调查测量结果和分析评价报告; 

  4、根据“达标区”要求和区域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对高噪声源进行限期治理; 

  5、制定切实可行的噪声污染管理措施; 

  6、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建设后的环境噪声状况进行重新测量,并提交准确无误的监测报告; 

  7、建立健全“达标区”的固定噪声源档案和监测资料; 

  8、对“达标区”建设的组织工作、监测方法、管理和治理措施及各项要求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并提交建设报告; 

  9、上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10、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并公布于众。 

  (五)、结合城市绿化,扩展降噪措施 

  试验表明,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通过高于声线1米以上的密集植物丛时,即会因植物阻挡而产生衰减。一般情况下,针叶林带能使频率为1000Hz的声音衰减2.8~3.5dB/10m;高30cm的草地为0.7dB/10m;阔叶林带的声衰减值对于不同的声频率在1~5dB/10m。因此,在城市绿化中多种植树木,提高城市绿化率,将有助于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 

  植物减弱噪声的效果与防声林带的宽度、高度、位置、配置方式以及树木种类等由密切关系。 

  林带宽度:城市中最好6―15m,郊区可以更宽一些,最好15―30m。如能建立多条窄林带, 

   效果会更好。 

  2、林带高度:林带中心的树行高度最好在10m以上。 

  3、林带长度:防声林带的长度大致应为声源至受声区距离的两倍。 

  4、防声林与声源的距离:防声林应尽量靠近声源而不要靠近受声区,一般林带边沿至声源的距 

   离应在6―15m之间。 

  林带的结构和配置:林带以乔木、灌木和草地相结合,形成一个连续、密集的障碍带。树种 

   应选择较高大的,树叶密集的,叶片垂直分布均匀的乔木。也可以以小乔木、矮灌木与草地 

   配合使用。城市住宅区可以用一排茂密的灌木,其后加一排高大乔木来隔离噪声;工厂应结 

   合厂区绿化栽植防声林,以保护生活区与办公区。 

  树木种类:乔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雪松、桧柏、龙柏、水杉、悬铃木、梧桐、垂柳、云 

   杉、臭椿、樟树、榕树、柳杉等;小乔木及小灌木类比较好的隔声树种有珊瑚树、海桐、桂 

   花、女贞等。 

  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到环保、公安、园林规划、工商、交通、铁路等多个部门,管理对象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划和领导,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现场检查制度,才能确保各项控制措施的落实,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