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艺适用于火电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生产、辅助生产及附属生产建筑物的地基处理。也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砂和砂石地基、地基处理。
3.5 作业条件
3.5.1 设置控制铺筑厚度的标志,如水平标准木桩或标高桩,或在固定的建筑物墙上、槽和沟的边坡上弹上水平标高线或钉上水平标高木橛。
3.5.2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坑(槽)底面的工程中施工时,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平的措施,使基坑(槽)保持无水状态。
3.5.3 铺筑前,应组织有关单位共同验槽,包括轴线尺寸、水平标高、地质情况,如有无孔洞、沟、井、墓穴等。应在未做地基前处理完毕并办理隐检手续。
3.5.4 检查基槽(坑)、管沟的边坡是否稳定,并清除基底上的浮土和积水。
3.5.5 如使用汽车或大型自行机械,应确定好其行走路线、装卸场地、转运场地等,并编制好施工方案。
3.5.6 对所有作业人员已进行技术交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5.7 作业时的环境如天气、温度、湿度等状况应满足施工质量可达到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