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艺标准适用于火电厂新建、辅助生产及附属生产建筑物基础碎石、碎砖垫层的施工,也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的碎石、碎砖垫层的施工。
3.1作业人员
施工员、普工 。
3.2技术准备
3.2.1碎石垫层或碎砖垫层下的基土(层)应已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并验收合格。
3.2.2砂石或碎砖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虚铺厚度、压实遍数等参数应通过压实实验确定。
3.2.3碎石或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3.3 材料要求
3.3.1宜采用质地坚硬、强度均匀的碎石或碎砖,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3.3.2碎砖不得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3.4 主要机具
3.4.1根据砖、石和施工条件,应合理选用适当的摊铺、平整、碾压、夯实机具和辅助工具,以达到设计要求为基本原则,兼顾进度、经济要求。
3.4.2常用机具设备有:蛙式打夯机、柴油式打夯机、进口BS600冲击夯,手推车、筛子、木耙、铁锹、小线、钢尺、胶皮管等;工程量较大时,大型机械有:自卸汽车、推土机、压路机及翻斗车等。
3.5 作业条件
3.5.1砖、石前应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且合格,并进行隐检会签。
3.5.2施工前,应做好水平标志,以控制碎石、碎砖的高度和厚度,可采用立桩、竖尺、拉线、弹线等方法。
3.5.3 如使用汽车或大型自行机械,应确定好其行走路线、装卸料场地、转运场地等,并编制好施工方案。
3.5.4 对所有作业人员已进行了技术交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3.5.5 作业时的环境如天气、温度、湿度等状况应满足施工质量可达到标准的要求。
3.5.6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底时,施工前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底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