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施工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打入桩的施工。
4.5作业条件
a)预制桩质量验收合格,强度满足压桩要求。
b)打桩机进场后,应按施工顺序铺设轨垫,桩机和设备已安装好,接通电源、水源。
c)施工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及安全交底已完成。
d)已完成桩试打。
e)高空、地上和地下障碍物处理完毕。
f)对现场周围(一般50m以内)的建筑物作全面检查。如有危房或危险构筑物,必须予以加固或拆除。
g)对建筑物基线以外4~6m以内的整个区域或打桩机行驶路线范围内的场地进行平整、夯实。在桩架移动路线上,地面坡度不得大于1%。
h)在打桩现场或附近需设置水准点,数量不宜少于两个,用以抄平场地和检查桩的入土深度。根据建筑物的轴线控制桩定出桩基每个桩位,作出标志,并在打桩前,应对桩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