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城区、居民区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场所,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遮挡。2. 脚手架支搭前应检查杆件及其配件,确认合格。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杆件及其配件。3. 脚手架高度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4. 脚手架停用较长时间后,使用前必须对架体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5.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经验收合格,并形成文件后,方可交付使用。6. 上下脚手架必须设置斜道、安全梯等攀登设施;攀登设施应坚固,并与脚手架连接牢固。7. 脚手架应按规定采用连墙件与构筑物相连接,在使用期间不得拆除;脚手架不得与模板支架相连接。8. 风力六级(含)以上、高温、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气,应停止露天脚手架搭设、拆除等作业。9. 架子操作工搭设、拆除脚手架,必须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为操作技能较高的架子工。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10. 脚手架必须由架子操作工搭设和拆除;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进行脚手架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