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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构构件及其他1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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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结构构件及其他12p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条第2、4款规定,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例如,墙长为10m,则层高5m时要设构造柱,层高6m时就不必设构造柱,即规范条文不科学、不严谨。可以这样理解吗?
   答:对规范条文不能断章取义,应全面理解。第13节对非结构构件的要求,既有计算要求又有构造要求,且墙的厚度要满足稳定要求等,这仅是对抗震设计的补充构造要求。
   1.2、7度设防烈度,设构造柱的女儿墙高度有何限值?
   答:规范未给这个限值。它属于非结构构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2.3条的方法进行抗震计算,并应校核风荷载作用下的承载能力。
   1.3、《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中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框架填充墙等非承重构件如何掌握砌体质量控制等级?是否必须注明?
   答:“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砌体规范提出的,主要针对在结构体系中作承重构件或作抗侧力构件的砌体。对于框架填充墙等非承重构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条第2款执行,施工图中应按相应的要求加以说明。
   1.4、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ll-2001)第13.3.3条第2款中只规定了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未规定块体材料强度的最低等级要求,而市场上可供应的空心砌块强度等级经检测往往很难达到MU10的要求,甚至只有MU5左右,能否采用?
   答:填充墙为非承重结构构件,它的抗震设计是出平面的强度与稳定。满足相应材料标准即可。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难解答》第10.3条。
   1.5、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柱距6m,柱间设通长窗,窗下墙高度1.2m,墙长大于5m是否需加构造柱?
   答:窗下墙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l-2001)第13.2.2、13.2.3条的规定进行非结构构件计算。或参照女儿墙要求设置悬臂构造柱。
   1.6、框架砌体填充墙与柱柔性连接,此条是否该强调执行?因为这是很重要的概念设计。
   答:砌体填充墙与框架柱之间采用拉接钢筋的连接方案,并先浇柱后砌墙,符合规范要求。结构计算时应考虑其对结构的影响,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经验对结构周期进行折减。
   1.7、施工图审查中,经常有混凝土栏板、女儿墙、建筑立面要求的小挑檐为满足建筑要求,厚度较厚,配筋不满足《混凝土缩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1条最小配筋率的要求,是否作为强条提出?
   答:此类构件如是受力构件,则配筋率应满足《混凝士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第9.5.1条:如是仅作为满足建筑立面要求,不存在安全问题的非受力构件,则可不作最小配筋率的限制。抗震设防区这类构件应遵守非结构构件的规定。
   1.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2008年版)第3.7.3条新增“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采取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或锚固等避免地晨时倒塌伤人”,对砖砌体填充墙按GB 50011-2001第13.3.3条采取措施是否算已满足要求?还是另要加强措施?
   答:楼梯间的砖砌体填充墙是非承重墙的类型之一,按GB 50011—2001第13.3.3条的相应部分采取措施可以满足要求。
   1.9、《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第6.1.1-10条规定“洞口宽度大于2m时,两边应设构造柱”,对住宅的非承重墙(每层有梁处)是否要执行该条规定?
   答:《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16-2005第6章的适用范围是砌体结构,不适用于非承重结构的填充墙部分。非承重墙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的相关规定执行。
   1.10、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砌体填充墙混凝土构造柱不绘制平面布置示意,仅在总说明中文字表达。请问妥否?能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吗?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3.3.3的内容(包括填充墙构造柱的设置)一般应在施工总说明中有阐述,或注明填充墙的构造参见经审批正式出版的相关构造图集的名称。对长度、高度较大的填充墙建议画图表示构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