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各类多层砖砌体房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整
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
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
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
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
廊式时,应按本条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
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4 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设置构造柱。
5 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
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应根据增加一层的
层数按本条1—4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
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