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3
2 抗震设防审查的基本要求 4
3 场地、地基和基础 6
3.1 场地 6
3.2 液化地基 7
3.3 地基基础 7
4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 8
4.1 一般规定 8
4.2 结构计算分析 11
4.3 多层黏土砖房抗震构造措施 12
4.4 多层砌块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2
4.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3
4.6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3
5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结构计算分析 16
5.3 抗震措施 17
5.4 复杂混凝土结构 18
5.5 混合结构 21
5.6 钢筋混凝土异形柱结构 23
5.7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 24
6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26
6.1 一般规定 26
6.2 结构抗震分析 27
6.3 抗震构造措施 28
7 大跨度空间结构 31
7.1 一般规定 31
7.2 抗震计算分析 32
7.3 抗震构造措施 33
8 单层工业厂房与空旷建筑 35
8.l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35
8.2 单层钢结构厂房 37
8.3 单层空旷房屋 38
9 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 40
9.1 一般规定 40
9.2 隔震房屋 40
9.3 消能减震房屋 42
9.4 隔震与消能减震产品检验 42
9.5 隔震与消能减震房屋施工验收 43
10 既有建筑改造与加固 43
10.1 一般规定 43
10.2 既有建筑结构现状评估 44
10.3 结构分析及抗震验算 45
10.4 加固方案及方法 47
10.5 结构材料与加固构造 48
11 超限建筑和新型结构体系 49
11.1 超限高层建筑的认定 49
11.2 其他超限建筑的认定 50
11.3 超限建筑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 50
11.4 新型结构体系计算分析要求 51
11.5 新型结构体系试验研究要求 52
12 非结构构件 52
12.l 一般规定 52
12.2 抗震计算分析 53
12.3 建筑构件 53
12.4 机电设备 54
12.5 幕墙 55
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除依据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的技术要求外,均应执行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