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计算细则”)适用于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及钢-混组合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装配率计算可参照执行。
二、一般规定
1.装配率计算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单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
(2)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
(3)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单元;
2.计算范围可扣除《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中第5.1.7条规定宜现浇的部分。
3.当采用未包含在本《计算细则》规定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时,可采取专家论证的方式确定应用比例、计算方式及分值。
三、满足下列要求时方可评价为装配式建筑
1.主体结构竖向构件采用混凝土材料时主体结构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20分,采用钢结构及钢-混组合材料时主体结构竖向部分应全部采用预制构件。
2.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计算分值不低于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