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建筑节能尚难取得十分效果。要形成有效的节能机制,就应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既反映私人成本又反映社会成本的能源价格;改革住宅能源消费收费制度,使消费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能源的节约;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政府设置有利于节能的建筑行业进入门槛。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支持节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节能是我国节约能源的重要领域 
 
近年来,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消耗的规模和速度迅速增长。据统计,从2003年到2006年,我国能源消费年均增长10%以上。2006年能源消费总量达24.6亿吨标准煤,其中,原煤消费量23.7亿吨,增长9.6%。
 
根据1997年的全国第三次煤炭资源预测与评估,我国煤炭可采储量为1145亿吨,查证储量是7241.45亿吨。如果从2006年起,煤炭消费量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那么,我国煤炭可采储量的开采年限为41年,查证储量的开采年限为108年。
 
因此,这种靠大量消耗化石能源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难以持续。同时,大量消耗煤炭等化石能源,排放的温室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破坏了自然环境。2003年。我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为10.3亿吨,约占全球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5%。
 
2004年,我国342个城市二氧化硫污染状况监测表明,出现酸雨的城市298个,降水年均PH的值小于5.6的城市218个。所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建筑节能是我国节能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字显示,从1985年到2005年,我国住房建筑累计竣工面积达123.5亿平方米,其中2001年到2005年累计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为63.75亿平方米,相当于前15年的总和。
 
以200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69平方米计算,我国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总量375亿平方米。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认为,2000年到2015年是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时期。
 
建设部预测,我国建筑面积在2015年之前还要增加300亿平方米,总面积累计近700亿平方米。但根据建设部规定的节能标准,直到2000年底,我国达到节能目标的建筑只占同期建筑总量的5%。可见,强制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比较低。
 
比如,到2005年初,新建建筑只有15%至20%执行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我国2000年建筑用商品能源消耗共3.56亿吨标准煤,占当年全社会终端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为27.8%;接近发达国家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约1/3的水平。
 
如果再不实行节能措施,我国到2015年近700亿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就有95%部分是高耗能建筑,而且我国房屋建筑的设计寿命是50年。所以,建筑节能是我国节约能源、缓解能源供给紧张、减轻环境污染压力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建筑节能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于行政手段推行节能工作,没有形成消费者节约能源的内在激励机制。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节能工作比较重视。1981年的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提出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以后的历届政府都十分重视节能工作。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以后的几年中,又陆续出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相关的配套法规。
 
建设部在1986年颁布了《北方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1995年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2006年颁布了新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规章制度。
 
这些法规制度的建立对节能建筑市场运行规则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时期,能源市场改革滞后,节能建筑和节能建材市场不完善。而建筑节能主要依靠政府行政力量来推动,缺乏建筑企业和消费者的支持,没有形成节能的内在激励机制。从总体上说,20多年的节能工作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能源体制改革滞后。我国能源体制改革从总体上落后于其他经济领域的改革。在能源资源的配置方面,能源价格基本上由政府控制,能源价格不能反映能源的稀缺性,很少考虑能源供给和消费的社会成本。
 
如,不少煤炭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几乎就是开采成本,基本上不反映国家的煤炭所有者权益,也不反映对所破坏的生态环境的补偿这些社会成本。当然,现在有的地方已开始并逐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
 
另外,能源消费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和其他有害物,污染了环境,但并没有对自己所破坏的环境进行赔付,人人“免费”污染自然环境,自然环境处于“公地悲剧”的境地。
 
总之,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的职能既“越位”即控制能源价格、控制能源的供求,又“缺位”,没有在市场失灵的环境保护方面和行使化石能源矿产所有者权利方面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样,能源的低价格使建筑节能失去了动力。 
 
(三)建筑能源消费的收费制度不鼓励节约能源。如,我国北方城市先前实行的是集体供暖制,这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制度,消费者缺乏节能动力;取暖费用是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节能不节能与房屋使用者的经济利益没有多大关系。
 
因此,建筑节能问题的本质是能源资源在建筑物消费领域的配置制度问题。所以,要善于利用市场机制,从制度上鼓励节能,使能源价格有效的调节能源供求关系,从而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达到建筑物节能的目的。  
 
(四)节能建筑市场不健全、不完善。节能技术、节能材料与节能建筑的需求脱节,没有形成一个良性互动的市场体系。在节能市场中,节能的技术标准不规范,节能的实际效果缺乏市场的认可和支持。
 
消费者不关心节能问题,建筑商避开节能搞建筑,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和生产自然就会萎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没有真正的建筑节能市场的支撑下,推行建筑节能,自然是空对空,实际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三、鼓励建筑节能的对策 
 
(一)转换思路,依靠市场机制促进建筑节能。要把节能与人们的利益挂起钩来,真正形成节能的长效机制。节能与利益的关系就是节能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节能需要节能技术和设计,也需要节能材料,这就是消费者实施节能的成本;节能所获得的收益就是节约能源而得到的补偿。
 
节能的成本大于收益,建筑节能就会失去动力。这就要求节约的能源能快速补偿节能成本,越快越好。政府的政策应依这条思路来设计,才能得到市场的支持,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二)形成既反映能源稀缺性又反映社会成本的能源价格体系。建筑能源消费在我国能源终端消费中占很大比重。不论是生产还是消费化石能源,都会对自然环境形成一定的污染和破坏,损害全社会的福利。
 
所以,我国的能源价格中应包括对社会福利损害的补偿,即社会成本。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激励机制的形成和运转。 
 
(三)改革建筑能源消费制度,形成自动运行的节能机制。要使节能建筑走进市场,占领市场,节能建筑与非节能建筑就应在节能上有明显的差别。在消费支何上有明显的差别。一是技术上的差别,也就是建筑材料和设计上的差别。
 
如果这一差别不明显,节能建筑就失去了意义。二是制度差别,即鼓励能源消费的制度与节约能源制度之间的差别。节能不节钱的制度是不能持久的。要改革建筑物能源供给制度和消费制度。要按2006年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新建建筑必须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控装置,必须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温度可调节、分栋或分户计量的要求。
 
”实现供热的商品化和货币化。通过这种措施,鼓励居民改造旧居,或者购买节能房屋。总之,就是要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熱资源,避免浪费,节约能源。 
 
(四)促进节能建筑市场和节能材料市场的发展。节能材料的质量和建筑设计既决定节能的效果,又决定节能建筑的成本,这两个因素决定节能建筑的质量和价格。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节能建筑的成本应高于非节能建筑的成本。
 
因此,节能建筑在初始进入市场时就会困难重重,这就需要政府从两个方面帮助节能建筑产品进入市场:通过制定市场准入规则,把高耗能建筑挡在市场之外,为节能建筑产品进入市场提供制度保障;通过财政资助、金融支持和技术指导。
 
把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整合起来,走产学研一体化的路子,开发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为节能建筑提供技术支持。政府所提供的制度来支持的根本目的,是建立和培育竞争有序的节能建筑市场,依靠市场机制来促进节能建筑的发展。